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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览表 新疆开展田间节水灌溉远程测控系统成套设备购置补贴试点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精神,加快农业产业和农机装备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促进物联网、智能控制、卫星定位等信息技术在耕地节水灌溉中的应用,推动新疆农业绿色发展、智慧发展,更有力地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助力农民持续增收,全方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并向农业农村部备案审核通过,确定在我区开展田间节水灌溉远程测控系统成套设备购置补贴试点工作。

  为推进农业生产现代化、标准化、规范化发展需求,结合乡村振兴、粮食安全、绿色发展的策略,将田间节水灌溉远程测控系统成套设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以加强农业用水管理标准化、科学化水平,提高农业灌溉水利用率,倡导科学灌溉,增强农业生产者节水意识,推广现代化节水技术。

  (一)试点产品。符合《田间节水灌溉远程测控系统成套设备技术规范(试行)》(附件1)要求的田间节水灌溉远程测控系统成套设备(以下简称灌溉测控成套设备)。

  (二)产品资质条件。灌溉测控成套设备由执行系统、通信系统、数据采集系统和人机操作管理系统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先进性方面,灌溉测控成套设备或其主要设备(首部控制器、通信中继设备、阀门控制器、电动阀门)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或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

  2.适用性方面,灌溉测控成套设备已在新疆尔自治区不少于3个县级区域推广,每个县级区域推广应用规模在200亩以上,并有当地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出示的适用性评价证明。

  3.合规性方面,其质量符合《田间节水灌溉远程测控系统成套设备技术规范(试行)》(附件1)的要求,不含安装设备用的基础和其他土建工程。已纳入新疆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机具或已申请中央财政资金的设备不得重复补贴。被农业农村部或省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暂停、取消补贴资格还未恢复的、国家质检部门产品质量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补贴。

  (三)企业资质条件。本着保证产品质量、保障购机者权益的原则,参与试点的灌溉测控成套设备生产企业原则上由主要设备生产企业一家集成,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1.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应有补贴产品生产和经营相关联的内容。补贴产品须有企业标准、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3.有固定生产场所,具备生产灌溉测控成套设备或主要设备的条件和生产技术人员,可提供安装服务和售后服务。

  4.自行选择集成灌溉测控成套设备组成部分,并保证生产或所选设备均为出厂新品,保证其质量、性能指标要求。对选配设备生产企业的产品做管理、监督并负主体责任。

  5.企业自愿申请将产品列入补贴试点,并承诺承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应责任和义务,明确企业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与购机者签订《知情同意书》,提示购机者知悉产品使用风险,引导理性购买。

  6.企业须进行用户培训(重点对补贴产品操作、用电安全、与其他农机具操作配合等进行培训),并形成培训记录。配合有关部门核验和抽查。

  补贴对象为新疆尔自治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022年1月1日起至发布日之间安装好(以发票日期为准)且符合《田间节水灌溉远程测控系统成套设备技术规范(试行)》(附件1)要求的灌溉测控成套设备能享受补贴。

  补贴产品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依据同档次商品市场销售均价进行测算,原则补贴资金为测算比例的30%。鉴于市场行情报价具有波动性,最终产品或具体档次的补贴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一些范围内上下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具体补贴金额详见《田间节水灌溉远程测控系统成套设备购置补贴限额一览表》(附件2)。

  田间灌溉测控成套设备年度试点资金量按不超过我区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可用资金规模的10%安排,灌溉测控成套设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60万元。资金使用按照“先建设后补贴”的原则执行。各地农业农村(农机)部门依据购机者需求,组织申报、核验。

  灌溉测控成套设备购置补贴试点采取“先行备案、自主购机、实地核验、直补到卡(户)”的方式操作。

  (一)政策发布。自治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发布本区成套设备购置补贴试点相关文件。

  (二)投档审核。自治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按程序向社会征集相关这类的产品,对照《田间节水灌溉远程测控系统成套设备技术规范(试行)》(附件1)中产品条件和生产企业条件的要求,组织专家评审归档,并向社会发布农机新产品目录。

  (三)申请备案。在灌溉测控成套设备购置前,购机者到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进行备案,填报《田间节水灌溉远程测控系统成套设备建设备案表》(附件3),并提交有关备案资料。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初审备案事项,根据本地资金规模情况,按照备案先后顺序确定购机者,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自主购机。购机者从农机新产品目录中自主选择灌溉测控成套设备,并与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注明享受补贴的灌溉测控成套设备分档、组成和金额,附设备清单等)。购机时以非现金方式支付,并监督安装,安装结束后,应与生产公司进行成套设备调试和验收,并填写设施安装竣工验收单。生产企业开具灌溉测控成套设备销售发票时,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的名字、型号、数量、销售价格等信息。购销双方应对交易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五)核验申请。在成套设施安装调试完成后,购机者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验,初验完成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购机者根据《田间节水灌溉远程测控系统成套设备核验规范》(附件4)要求向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出核验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由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委托第三方核验机构对所购设备做实地核验。

  (六)实地核验。核验收机构应组织购机者、生产企业和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赴现场实地验收,听取各相关的单位的项目建设情况汇报,根据《田间节水灌溉远程测控系统成套设备技术规范(试行)》(附件1)、合同、图纸、设备清单等技术文件,进行现场安装质量核验,同时对购销双方提供的资料(见附件4)进行核验,重点审核项目合同、图纸、设备清单、宜机化等内容。核验完成后,现场与购机者填报《田间节水灌溉远程测控系统成套设备核验表》(附件5),并共同签字确认。遇有技术争议的问题,第三方核验机构与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一同研究确定。现场核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第三方核验机构应形成核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核验对象、参与人员、核验方式、流程情况、建设质量与技术规范的一致性、争议事宜等内容,并附核验表),报告中须有明确的核验结论,并提出有关建议。

  (七)核验报告审核。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在收到核验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购机者审核结果。对审核通过的购机者,自主办理补贴申请;对审核不通过的购机者,应告知不通过原因,经整改后再行核验,整改次数不允许超出2次。

  (八)审核公示。对于审核通过的购机者,在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中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补贴资金兑付申请。

  (九)直补到卡(户)。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同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递交的补贴资金兑付申请,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购机者银行卡(户)中。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上报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十)实地抽查。自治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将委托第三方,于每年灌溉后期对补贴产品使用及补贴情况做抽查。

  (十一)资料留存。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补贴办理完成后,对所有资料汇编装订成册,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为5年。

  (一)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规范操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指导和督查各地(州、市)、县(市、区)灌溉测控成套设备补贴工作。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作为灌溉测控成套设备补贴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试点工作流程开展相关工作,切实提高补贴透明度,确保补贴公平、公正、公开。县级财政部门按时限要求兑付补贴资金。各县级单位要取消补贴申请、核验过程中不必要的限制性规定,杜绝因相互推诿而造成购机者异常享受补贴的现象。各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将第三方核验机构开展核验的工作经费及时纳入部门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保障,确保核验、抽查公平、公正。

  (二)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宣传力度。地(州、市)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加强监督,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严格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充分的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补贴政策。享受补贴政策的购机者应在项目首部位置设立标牌,标牌内容应包括补贴对象信息、享受中央补贴的产品信息、补贴金额等。

  (三)明确生产企业和购机者责任,严惩违规经营。生产企业对其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负责,并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与规范性负责,并承担对应法律责任。购机者对其购机行为和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与规范性负责。生产企业须签订《田间节水灌溉远程测控系统成套设备购置补贴生产企业承诺书》(附件6),购机者须签订《田间节水灌溉远程测控系统成套设备购置补贴购机者承诺书》(附件7)。对于出现的农机补贴违规经营行为,严格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解决的方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处理。

  为保障补贴试点产品质量,请有意参与本补贴试点的田间节水灌溉远程测控系统成套设备生产企业,按照本通知和《田间节水灌溉远程测控系统成套设备技术规范(试行)》(附件1)中有关产品及企业资质条件的要求,于2023年6月10日前,将相关这类的产品和企业资质材料加盖公章报至自治区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农机装备处备案(同步发送PDF版至),审核通过后可参与补贴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