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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价协《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征求意见稿 (9、10)

  9.1.1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争议,首先应根据合同约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师解决,并抄送另一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发承包双方在收到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 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

  9.1.2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处理方法被改变为止。

  (本节提出的工程师泛指发包人负责管理合同工程的代表,或其委托咨询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

  9.2 协商和解9.2.1 合同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应首先选择协商和解,发承包双方任何一个时间里都能够直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9.2.2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和解是指平息纷争,重归于好。其基因是植根于中华民间传统文化的“和”、 “和合”、“和谐”、“和为贵”。当事人通过协商,达到双方都可接受的结 果,从争议走向新的“和谐”,体现了中华民间传统文化的精髓和中华民族解决纠纷的智慧。在法律上和解指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协商、互谅互让,进而对纠纷的解决达成协议的活动。和解又分为诉外和解和诉后和解。诉外和解指争议事件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不经诉讼平息纷争,重归于好。诉后和解指争议事件当事人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达成解决争议问题的协议。其结果是撤回诉讼或中止诉讼。)

  9.3 调解9.3.1 合同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和解不成,宜选择在仲裁或诉讼前进行调解,在调解人的协助下,争取达成和解。

  9.3.2 发承包双方宜选择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委托调解人进行调解,促使争议及时得到解决。过程中的调解一般来说包括下列程序:

  2. 发承包双方可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双方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后,调解人的任期即终止。

  3. 发生合同争议后,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调解人调解。

  4.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提出的要求,为调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

  5. 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 天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书。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都应立即遵照执行。

  6. 发承包双方中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时,应在收到调解书后 28 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并说明争议的事项和理由,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

  7. 当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而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书后 28 天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时,调解书对发承包双方应均具有约束力。

  9.3.3 若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完工后,就竣工结算、工期延期等发生争议,发承包双方可选择下列方式委托调解:

  9.3.4 合同争议发生后,若发承包双方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宜选择司法调解或仲裁调解,争取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是指劝说争议方消除纠纷。法律上的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调解人的主持下,通过疏导、协商,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方法。

  对当事人而言,已发生的合同争议要不要解决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解决,对自己的实体权利是坚持还是放弃,或在多大程度妥协,当事人均可自主地作出决 定。这种自主权的理论基础是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民事程序法上的处分原则。

  调解可分为诉外调解和诉后调解,也可大致分为法院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 整、行业调解、商事调解。本规范旨在引导合同当事人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争议,将争议解决于萌芽状态,避免争议的扩大,造成大的损失。

  当事人在争议上的互相让步是调解的重要条件,退一步海阔天空,通过自愿协商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大大降低双方的对抗性。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深化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改革的精神,让每一类纠纷都能通过最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得以解决,让纠纷当事人能得到要的个性化的纠纷解决服务,是社会治理精细化的必然要求。在工程建设中,调解人从专业角度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辅助性的协调和帮助,最终着眼点是当事人的和解,但是否和解仍然是当事人的权利。因为调解仅是过程、方法和手段,而和解才是目的和结果。从解决纠纷的效果来看,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更加有助于争议处分结果的执行和当事人关系的修复和和好。)

  9.4 仲裁、诉讼9.4.1 发承包双方的协商和解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应同时通知另一方。

  9.4.2 当仲裁是在中途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时,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的方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

  9.4.3 在本规范第 9.1 节至第 9.3 节规定的期限之内,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当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时,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暂定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调解书达成的事项提交仲裁。

  9.4.4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0.1 工程总承包计价表格的设置应满足工程总承包计价的需要,方便使用。

  10.0.2 本规范附录 A 至附录 D 提供了主要计价表格,供发承包双方参考使用。

  10.0.3附录 A 适用于发包人设置标底/最高投标限价、编制项目清单;

  B.1 价格指数权重表(投标人填报发包人确认)适用于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填报价格指数的权重范围及权重建议,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签订阶段确认最终权重;

  B.2 价格指数权重表(发包人约定)适用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价格指数权重,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价格指数的权重与实际价格指数权重的差异。10.0.5 附录 C 提供了合同价款支付分解表,其形成可参考以下方式:

  1. 合同价款支付分解表中的里程碑节点及对应的“金额占比”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依据工程进度计划设置里程碑节点并计算里程碑节点对应的“金额占比”, 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签订阶段确认;

  2. 合同价款支付分解表中的里程碑节点及对应的“金额占比”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里程碑节点及对应的“金额占比”;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里程碑节点“金额占比”与实际“金额占比”的差异,并向发包人提出,以便合理调整 “金额占比”。

  (确定里程碑节点及金额占比关系到合同价款的期中过程结算与支付,发承包双方应本着诚信、公平原则,实事求是的确定里程碑节点(如避免节点之间时间过长)和金额占比,金额占比应与里程碑完成的工程数量或工作量的价值相匹配,避免发包人将金额占比往后期压缩,导致对承包人的工程款拖欠;同时,避免承包人将金额占比往前期扩大,导致发包人超额支付的现象。)

  10.0.6 附录 D 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申请/核准表适用于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签证、索赔(费用和工期)、竣工结算、最终结清支付。

  注:承包人认为要增加的项目,请在“其他”下面列明该项目的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和合价。

  注:承包人认为要增加的有关项目,请在“其他”下面列明该项目的名称及金额。

  注:1.发包人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包招标时,应将预备费(暂列金额)列入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中。

  2. 此表由发包人填写,投标人应将上述预备费(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

  注:1.“名称”、“基本价格指数”栏由发包人填写,没有“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价格代替。

  2.“变值权重”由投标人根据该项人工、材料价值在投标总价中所占的比例填写比例范围,并提出建议权重,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签订阶段确认最终权重。

  3. “现行价格指数”按约定的付款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项价格指数填写,没有时,可采用价格代替计算。

  注:1.“名称”、“基本价格指数”栏由发包人填写,没有“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价格计算。

  2.“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该项人工、材料价值在总价中所占的比例填写,1 减去其比例为定值权重。

  3.“现行价格指数”按约定的付款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项价格指数填写,没有时,可采用价格代替计算。

  本期完成了 等里程碑工作,根据合同 条的约定,现申请支付本周期的进度 款 金 额 为 ( 小 写 ) ( 大 写 ) , 请 予 核 准 。

  根据 (指令人姓名) 年 月 日的口头指令或你方 (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 年 月 日的书面通知,我方要求完成此项工作应支付价款金额为(小写) ( 大 写 ) , 请 予 核 准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本次征求意见为方便读者理解,条文说明附在条文正文下面。)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