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山东省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山东省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非洲猪瘟检测工作,健全完善政府部门、企业、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监测体系, 加快推进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配备,推动建立配套衔接、覆盖全面、高效运行的监测机制,加强我省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的管理,省畜牧局组织对《山东省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三)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西路4566号,山东省畜牧兽医局318室。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健全完善政府部门、企业、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监测体系,加快推进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配备,推动建立配套衔接、覆盖全面、高效运行的监测机制,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5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包括隶属于省、市、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并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的省、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系统实验室),科研院所、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等合乎条件的兽医实验室,屠宰场、养殖企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饲料企业等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

  第三条除企业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外,其他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均应通过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组织的非洲猪瘟检验测试能力比对,并经省畜牧兽医局授权,方可在规定范围内从事非洲猪瘟检测活动。检验测试能力比对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条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实验室资质、面积、布局、环境与设施、仪器设施配置、工作人员管理、实验室管理、档案管理等应符合国家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和其他相关要求。

  第五条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系统实验室)的实验室资质、面积、布局、环境与设施、仪器设施配置、工作人员管理、实验室管理、档案管理等应符合附件1 所有要求。

  第六条科研院所、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等实验室的实验室资质、面积、布局、环境与设施、仪器设施配置、工作人员管理、实验室管理、档案管理等应符合附件2所有要求。

  第七条屠宰场、养殖企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饲料企业等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的面积、布局、环境与设施、仪器设施配置、工作人员管理、实验室管理、档案管理等应当符合附件3所有要求,方可从事非洲猪瘟检测。

  第八条省畜牧兽医局负责授权合乎条件的实验室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活动,并对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做监督管理。

  第九条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负责组织非洲猪瘟检测能力比对,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技术培训,并对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测结果核查;负责对我省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检测的非洲猪瘟病毒疑似阳性样品进行复核。

  第十条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系统内兽医实验室建设,配备足够的检测技术人员;负责对辖区内从事非洲猪瘟检测活动的所有实验室进行备案并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系统实验室)应加快实验室建设,强化检测技术培训;对辖区内从事非洲猪瘟检测活动的实验室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测结果初步核查。

  第十二条科研院所、第三方检测机构等符合条件的实验室,通过CNAS认可,并具备CNAS认可的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能力,经省畜牧兽医局授权方可接受屠宰场、养殖企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饲料企业等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开展生产、调运等环节的非洲猪瘟委托检测活动,出具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报告后附省畜牧兽医局盖章版批准公告),并按规定向指定的畜牧兽医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第十三条屠宰场、养殖企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饲料企业等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仅对本场进行质量控制检测,不得对外开展非洲猪瘟的委托检测,接受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向指定的畜牧兽医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二)屠宰场、养殖企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饲料企业等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应覆盖所有生产阶段/批次,检测频次不低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

  (三)样品采集过程中应严格避免样品间交叉污染,所采样品应如实填写采样信息表,确保检测结果可控可溯。

  第十五条检测方法应符合GB/T 18648的要求,检测试剂应当使用已取得农业农村部核发的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

  第十六条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和生物安全操作规范,做好样品的接收、检测和处置工作,做好检测记录工作。

  第十八条每次检测结束后,应及时对废物、废液等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相关仪器、工作台面、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检测任务完成后,除非洲猪瘟阳性样品应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外,应对其他所有剩余样品进行高温高压处理,做好样品销毁工作,并保留记录。

  第二十条未经省畜牧兽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洲猪瘟检测活动。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保存病料,不得分离病毒,不得进行动物感染实验,不得从事科研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级兽医系统实验室应及时将检测结果通过国家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二十二条其他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应及时将检测结果报实验室所在地和样品来源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系统实验室),由样品来源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系统实验室)通过国家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管理”系统将检测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二十三条未经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确诊的疑似阳性结果不得作为阳性结果上报。

  第二十四条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一旦发现疑似阳性结果,应立即报告样品来源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时立即逐级报告省动物疫病顸防与控制中心,并反馈送样单位。各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辖区内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检测疑似阳性结果后,应及时组织对样品来源场点进行隔离、消毒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省动物疫病顸防与控制中心确诊后,按要求将确诊疫情信息以快报形式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立即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未经省畜牧兽医局同意,参与检测工作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测结果或发表相关文章,不得用除国家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以外的互联网和短信、微信等传送检测数据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从事非洲猪瘟检测活动的所有实验室做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实验室资质、面积、布局、环境与设施、仪器设备配置、工作人员管理、实验室管理、档案管理、检测工作开展情况、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系统实验室)对辖区内从事非洲猪瘟检测活动的实验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抽检,包括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技术培训、检测结果核查等。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非洲猪瘟防控期间,自2019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3.屠宰场、养殖企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饲料企业等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建设要求

  市级兽医实验室建筑面积不少于300 m2,县级兽医实验室建筑面积不少于200 m2。

  1.3.1检测区域应设有:缓冲更衣室(≥5m2)、洗涤消毒室(≥15m2)、血清学诊断室(≥20m2)、病原学检测室(≥20m2)、分子生物学实验室(≥40m2)、无菌工作间(≥10m2)、精密仪器室(≥15m2)、试剂室(≥10m2)、天平室(≥5m2)、无害化处理室(≥10 m2)。

  10 m2)、接样室(≥15 m2)、样品处理室(≥15 m2)、样品保存室(≥10 m2)。

  1.3.3实验室各区布局应合理,分子生物学实验室按2.2.9 顺序单向走动,不得有交叉。

  各种规格的注射器、烧杯、平皿、三角烧瓶、量筒、广口瓶、离心管、试管、玻片等。

  实验台、操作椅、试剂架、器皿橱、试管架、吸球、剪刀、镊子、搪瓷托盘、各种量程移液器、酒精灯、盆、桶等。

  办公桌、办公椅、电脑、打印机、资料橱、搪瓷托盘、剪刀、镊子、记号笔、标签纸等。

  2.2.4实验台、Ⅱ级生物安全柜、离心机、紫外线灯、低温冰柜、冰箱、搪瓷托盘、剪刀、镊子、记号笔、标签纸及个人防护装备等。

  高压灭菌器、纯水仪或超纯水仪、电热干燥箱、超声波清洗器、消毒液机、器皿橱、盆、桶、洗刷用品(洗液、洗衣粉、刷子)等。

  酶标仪、自动洗板机、各种量程移液器、微型振荡器、恒温水浴锅、普通离心机、托盘天平、恒温培养箱、冰箱、冰柜等。

  CO2培养箱、抑菌圈测定仪、菌落计数器、各种量程移液器、细菌过滤器、磁力搅拌器、微波炉、冰箱、冰柜、虫卵集器、染色设备(脱水染色缸、各种染色液)、接种环等。2.2.9分子生物学实验室

  Ⅱ级生物安全柜、高速冷冻离心机(2mL转子,≥13000rpm)、金属浴或恒温水浴锅、研钵或研磨器、可调移液器(100-1000µL、20-200µL、1-10µL)、移动紫外灯、冰箱、冰柜、实验台等。c)

  Ⅱ级生物安全柜、核酸提取仪(选配)、高速冷冻离心机、金属浴或恒温水浴锅、涡旋混匀器、可调移液器(100-1000µL、20-200µL、1-10µL)、冰箱、冰柜、实验台等;d)PCR

  PCR仪;e)产物检测区:凝胶成像与分析系统、电泳仪、电泳槽、微波炉等。

  3.1.4所有人员均应经过专业技术、标准化、质量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3.2.2.2应能掌握所在实验室的各种实验操作技术,并能熟练使用本室的实验仪器。

  3.3.1应制定实验室所有相关人员包括运输和清洁员工等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实施。

  3.3.3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等。

  3.3.4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上级单位应定期对所有实验室人员就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等方面进行考核且培训合格。。

  CNAS)且在有效期内;检验测试能力范围应包含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项目。1.1实验室位置

  Ⅱ级实验室要求,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1.2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面积使用面积不少于40m

  EP管、PCR管、试管架、剪刀、镊子、搪瓷托盘、酒精灯、盆、桶等。1.1.3其他设备器材

  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主要仪器设施配置要求同市、县级兽医系统实验室的分子生物学实验室仪器配置。

  3人。2.1.2人员应经过专业方面技术、标准化、质量管理、生物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且培训合格。

  2.3.2严格人员、物品出入管理和消毒,及时更换工作服装,防止机械传播和散毒。

  3屠宰场、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厂、饲料企业等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建设要求

  屠宰场、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厂、饲料企业等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即分子生物学实验室,可开展包括非洲猪瘟在内的所有动物疫病病原分子生物学检测。1总体要求

  远离生产区和生活区;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与其他区域有物理屏障,且进门处应设有缓冲间。

  EP管、PCR管、试管架、剪刀、镊子、搪瓷托盘、移液器吸头、酒精灯、盆、桶等。2.1.3其他设备器材

  2.2.12.2.1 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反应液配制区、样品处理区、核酸提取区的主要仪器设备配置要求同市、县级兽医系统实验室的分子生物学实验室仪器配置要求。

  1人。3.1.1 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标准化、质量管理、生物安全知识以及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且培训合格。

  3.3.2检测人员出入实验室应更换工作服、鞋子等。检测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屠宰线、养殖区、无害化处理车间、饲料加工原料区等生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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