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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上的水准的逐步的提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建设厅组织的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巡查活动,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巡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两种形式,巡查工程建设项目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第四条 巡查的主要内容包含基建程序执行情况、责任人员到位情况、机械设备到位情况、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履行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等七个方面内容。第五条 基建程序主要检查项目立项、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核发情况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手续办理情况。

  第六条 责任人员到位情况主要核查实际到位责任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合同约定相符,是不是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责任人员如有变更,应核查其变更手续是否办理与有效。

  机械设备到位情况主要核查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砼拌制、土方挖掘、专用机具等机械设备和模板支撑、临时设施的型号、数量是否与投标承诺、合同约定相符,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或向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提供的有关安全施工措施材料相一致。

  第七条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履行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主要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度执行情况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第八条 建设工程实体质量重点检查各分部工程是不是真的存在结构安全风险隐患和主要的使用功能问题,是不是真的存在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质量问题。

  第九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重点检查脚手架、模板、“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垂直运输机械、施工机具等机械、设备、设施是不是真的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状况和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条 巡查工作应制度化,并结合省建设厅工作部署,确定阶段性巡查工作重点。当前重点是“四个薄弱部位”,民营施工公司和最低价中标项目。第十一条 巡查组应认真查阅工程技术资料,核查质保体系、安保体系的建立、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的资金、人员、机械设备、设施到位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等,重点检查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以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认真填写有关表格(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巡查中发现工程实体质量存在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质量上的问题或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组长签发《督促整改通知书》,通知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责任单位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工程质量上的问题或安全事故隐患严重的,巡查组应立即通知停工整改,并由巡查组组长签发《督促停工整改通知书》,通知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责任单位发出《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

  第十三条 对巡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工程建设项目,各地应及时依法查处。对重大的违法、违规确需省厅立案查处的项目,巡查组应当场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巡查所发现工程质量上的问题和施工安全事故隐患,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整改督促和落实,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给省厅。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上的问题和施工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确有困难的,责任单位应书面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核实。对责任单位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应及时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六条 巡查工作应严格执行标准,巡查发现重大问题不得隐瞒,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巡查人员一定依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任何财物,不得接受被查单位吃请。巡查人员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第十七条 当次巡查活动结束后,巡查组应认真做好有关联的资料的移交工作,办理好签收手续。

  第十八条 巡查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状况均较好的工程建设项目,省建设厅将给予通报表扬,并作为业绩记入相关责任单位(个人)的档案;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状况较差,且存在严重安全风险隐患的工程建设项目,省建设厅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个人)的档案。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记录表[工程质安巡查]表1-表7 2.督促整改通知书3.督促停工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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